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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处理:
我公司是一家大型水泥生产企业。我公司于2006年底投入生产经营,由于基建项目没全部完工,也就未办理竣工决算。请问:我们将固定资产以暂估价值入账并计提相关的折旧,这样是否可行?
答:税法上允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条件是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而不是已办理竣工结算或其他条件。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二条明确,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第二十三条强调,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固定资产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可按暂估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待办理竣工决算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相应的调整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因此,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剩下的折旧可按照实际成本依照规定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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