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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有哪些区别?
答:1、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是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从当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后经两次修订和补充,成为现行规定。
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印发的,规定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2、二是法规的立法层次不同。
教育费附加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地方教育附加是经财政部同意由省政府规定的;
3、三是征收费率不同。教育费附加的征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费率为1%,有的地方为2%;
4、四是收入进国库的级次不同。教育费附加中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全部归地方。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的一项政府性基金。地方教育附加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从2011年1月1日起对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征收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应纳教育费附加=(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3%;应纳地方教育附加=(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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