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如何处理,经常有小伙伴遇到这个问题,下面由数豆子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如何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方会计处理
购入资产,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购入即出租作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贷:融资租赁资产、未实现融资收益
收款时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计算确认);贷:租赁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符合税收规定含义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如何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会计处理
出售资产时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递延收益
租入资产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贷: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付款时作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贷:银行存款
同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确认)
租入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
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三十条规定,对售后租回交易,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二章第六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不管是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还是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处理都在上文汇总了,由于这是一项特殊事项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各位会计人员需要注意一下,特别是承租人方在做会计处理的时候需要对资产进行折旧处理。在数豆子网上还有很多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学习更多会计知识,小编建议你可以来数豆子网进行更详细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