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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是按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计提
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是应发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工会经费是按照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为计税依据。
工会经费相关问题
一、工会经费计提的范围、比例及计算缴纳公式
1、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省总工会直管单位和市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2、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企业、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中应上缴上级工会50%的部分。(省属产业工会在汉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的代收比例另行规定)
3、计算缴纳公式: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二、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计提标准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方面应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给工会组织。根据国家统计局1985年规定的"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组成"两个概念所包括的范围概述如下:
1。"全部职工"。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指的是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及其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其范围包括以下三部分。
(1)固定职工。经国家劳动部门或组织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为固定职工的人员。包括出勤的,因故未出勤的;编制内的,编制外的;在国外工作的;试用期间的以及临时借调到其他单位,但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合同制职工。在国家劳动计划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考核录用的职工。包括矿山,交通铁路部门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和建筑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3)其他职工。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