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进项不得抵扣行为。
同样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就因为货物的来源渠道不一样,处理就不一样,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而不按进项不得抵扣处理。是因为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对应的进项是不明确的,比如A公司生产了一个电风扇,由那么多种类原材料生产而成的,就是同一种材料的进价都不一样,所以无法准确知道这台电风扇对应材料的进项税是多少,所以不可能按照进项不得抵扣行为来处理,要求对已认证的进项做进项转出。同时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不断裂,只有按视同销售处理。
其次,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而是按照进项不得抵扣处理。是因为如果按照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视同销售的货物,在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情况下,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那么企业就要多缴纳增值税,而企业实际情况是购进货物就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了,根本没有加工增值的过程,如果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就不符合实际情况,也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外购货物的进项是有准确数据的。所以按进项不得抵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