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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3-01-04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摘要: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对销售和进口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流通过程中增值的部分征收的税款。简单理解就是对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哪些情况属于一般规定? 哪些情况属于特殊规定?哪些情况属于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哪些情况属于混合销售和兼营征税行为?

一、什么是增值税征税行为的一般规定?

1 销售和进口货物(税率13%、9%)

这里的“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2 销售劳务(税率13%)

(1)劳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委托为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3)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的业务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劳务,不包括在内。

3 销售服务(税率13%、9%、6%)

1)交通运输服务(税率9%)

2)邮政服务(税率9%)

3)建筑服务(税率9%)

4)电信服务(税率9%,其中增值电信服务6%

5)金融服务(税率6%;4项:贷款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6)生活服务(税率6%;6项: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服务、餐饮住宿、居民日常和其他生活服务)

7)现代服务(税率6%;9项: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广播影视、商务辅助、其他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3%;不动产租赁9%)、

4 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税率9%、6%)

1)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经营权、分销权、会员权、名称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2)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二、什么是增值税征税行为的特殊规定?

1 特殊规定征税项目

1)罚没物品,其中执罚部门和单位上缴财政的,不征税;经营单位、指定销售单位等

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征税;

2)逾期票证收人

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税;

3)退票费

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征税;

4)财政补贴收入

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征税;取得的其他情形,不征税。

2 特殊规定不征税项目

1)存款利息;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后,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

4)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6)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7)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什么是增值税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1 代销业务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提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 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5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说明: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同时外购环节所取得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一)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涉及货物和服务的交易(有关联性和从属性):

1 主收是卖货的:按销售货物征税;

举例:如甲公司销售A商品给乙公司,并负责运输至乙公司仓库,则增值税按下列方式计算:【卖货物并运到指定地点:(货价+运费)x13%】

2 主业是服务的:按销售服务征税。

(二)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多项应税行为涉及货物、劳务、服务(无关联性和从属性)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未分别则从高适用税率;

如甲公司销售A商品给乙公司,由丙公司负责运输至乙公司仓库,则增值税按下列方式计算:【卖货物,由丙公司负责运输:货价×13%+运费×9%】

说明: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 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13%)和建筑服务(9%)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即按照兼营销售处理。

2)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中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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